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二、许可内容:
准予货物暂时进出口
三、设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部门:各主管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部门。
五、申请条件: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企业须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1、 《暂时进/出口申请书》
2、货物进/出口合同、协议;
3、进/出口货物的提单、运单、装箱单和发票;
4、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二)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需向海关提交:
1、 《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书》
2、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或代理人)提出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即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6、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二)决定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或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函后,制发《海关暂时进/出口货物批准书》。
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制发 《海关暂时进/出口货物不予批准决定书》,加盖“海关印章”,注明日期后,送达申请人。
对企业的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注明日期后,送达申请人。
(三)法律文书的签收
海关制发上述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均应由申请人在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八、办理时限:
除当场做出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九、监督管理:
(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二)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三)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公地址:江西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十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三、联系电话:0791-6307599转物流监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