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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007-07-1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二、许可内容:

准予修改、撤销海关已审结的报关单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71日起实施)

四、申请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已审结的报关单,且属于如下情形之一: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三、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二、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三、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四、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六、办理程序:

一、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报关单所申报的现场海关(处)提出报关单修改撤销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

二、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

现场海关(处)负责受理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收取材料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本公示办理程序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1、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2、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二)海关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经审查需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4、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5、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5),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

(三)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属于本公示办理程序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四)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7),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五)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六)海关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应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按有关规定交申请人和存档。

办理时限: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受理部门:

南昌海关现场业务处负责受理总关辖区内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各隶属海关、海关办事处通关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

九、办公地址:

南昌海关现场业务处(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白水湖工业园港口大道588号国际集装箱码头);各隶属海关、海关办事处办公场所。

十、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一、联系电话:

 

附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样本;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样本;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样本;

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5、《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样本;

6、《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样本;

7、《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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