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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2007-07-1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活动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71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1、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或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

2、企业的银行、税务资信情况好,年创汇额须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财务管理帐册健全,制度严格,科目清晰,原始单据齐全,原料进口和国产、成品出口和内销的设置便于区分,有利于海关查帐;企业仓储管理库制度健全,原料仓库内进口、国产分置,成品仓库内出口,内销分置,便于海关监管;企业对进出口单证的管理制度健全,进出口单证齐全;企业报关员报关年差错率1%以下;报核员报核单证年差错率1%以下;企业缴纳海关税费:连续三年无欠税。企业遵守国家政策、海关法规,无走私违规情事,并向海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书面意见。

2、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书面报告和填写的《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见附件1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企业签章)。

4、符合海关派员驻厂监管要求的保税工厂厂房及设施的产权证明、相关的财务、仓储管理制度和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六、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申请材料;

2、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海关实地勘查;

4、海关审批。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准予办理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

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

6、对准予办理的,海关制发《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南昌海关关税处加工贸易科

十、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十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1200

下午1430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二、联系电话:0791—6307599转加工贸易科

 

附件1《设立保税工厂申请书》

附件2《设立保税工厂申请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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