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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2007-07-1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二、许可内容:

准予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三、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

1)具有设立常驻机构的资格:

2)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非居民长期旅客:

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资格。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常驻机构: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2、非居民长期旅客: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六、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进行初审;

2、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

书》或《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海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未获批准的,领取《不予批准证书》)。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南昌海关关税处关税科。

十、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十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1200,

下午2306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二、办公电话:0791-6307599装关税科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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