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二、许可内容:
准予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三、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
1)具有设立常驻机构的资格:
2)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非居民长期旅客:
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资格。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常驻机构: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2、非居民长期旅客: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六、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进行初审;
2、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
书》或《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海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未获批准的,领取《不予批准证书》)。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南昌海关关税处关税科。
十、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十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至12:00,
下午2:30至6: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二、办公电话:0791-6307599装关税科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