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
二、许可内容:
准予在境内公路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活动。
三、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讨论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五、申请条件:
(一)运输企业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二)运输车辆具备条件
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必须取得海关总署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的海关批准牌照,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申请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提交本条2、3、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车辆申请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见附件3);
4、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5、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º,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三)、驾驶员备案。
驾驶员应为本运输企业职工,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同意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2、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3、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2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七、办理程序: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即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6、 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二)决定
申请人符合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申请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制发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直接批注 “准予从事该项行政许可活动”的字样,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海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当事人签发《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决定书》和《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发 《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九、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二)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四)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五)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 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六)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职能主管部门:南昌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监控科
十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十四、联系电话:0791-6307599转物流监控科
附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3、《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