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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2007-07-1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维修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附件一)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南昌海关监管处物流监控科递交审批材料。物流监控科经办关员受理后对企业进行考察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交科长复审。

3、复审合格后,交监管处审批。

4、监管处审批后,申请人到物流监控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附件二)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 南昌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监控科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联系电话:0791-6307599-物流监控科

 

附件:

1《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样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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