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维修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附件一)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南昌海关监管处物流监控科递交审批材料。物流监控科经办关员受理后对企业进行考察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交科长复审。
3、复审合格后,交监管处审批。
4、监管处审批后,申请人到物流监控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附件二)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 南昌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监控科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联系电话:0791-6307599-物流监控科
附件:
1、《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样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