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报关服务活动。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
四、申请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2、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所在地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南昌海关。
3、南昌海关自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4、申请人到所在地海关领取许可文件。
七、办理时限:
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南昌海关自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
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业务一科;
十、办公地址: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办公大楼101办公室;
十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二、联系电话:
高新办事处:0791-8194639-7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