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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2008-03-1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活动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71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且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2、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3、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除具备第一条第1款外,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2、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3、公用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企业签章)。

3、仓储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企业签章)。

4、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

5、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仓储管理制度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六、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人向海关递交保税仓库设立申请文件、材料;

2、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海关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海关审批;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准予办理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4、对准予办理的,海关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

5、保税仓库验收。海关验收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南昌海关关税处加工贸易科

十、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十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1200

下午1430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二、联系电话:07916307599加工贸易科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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