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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2008-03-1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活动

三、设立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四、具体办理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监管区域、场所加强实际监管的通知》 (署监[1999]455号);

《海关总署、交通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进出境货物码头场站监管工作的通知》(署监[1999]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监管区实行24小时巡查监管的通知》 (署监[1998]691号)。

五、申请条件:

(一)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备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等项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按要求建立隔离设施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设立卡口,与海关计算机联网,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六)如海关根据监管需要,派员进驻监管场所进行监管,企业应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 《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

(四)经营海关监管仓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申请单位的印鉴(复印件);

(六)监管场所平面图、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即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出口监管货物仓储资格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6、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发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二)决定

1、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2、对于临时监管场所,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内审查完毕,会同主管海关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制发《海关关于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核准决定书》,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

对于非临时监管场所,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内审查完毕,会同主管海关进行实地调查,将审核意见报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批准。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核准,直属海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制发《海关关于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核准决定书》,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制发 《海关关于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核准决定书》,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发 《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三)法律文书的签收

海关制发上述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均应由申请人在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八、监督检查:

(一)仓库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将上月有关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报送主管海关核查;

(二)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和其他货物不能混放混堆;

(三)海关可随时派员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

九、职能主管部门:监管通关处物流监控科

十、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十三、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1200

下午2306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十四、联系电话:0791-6307599转物流监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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