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业务办理部门:
除九江市、景德镇市、赣州市、吉安市外,江西省其他设区市的减免税业务均由南昌海关关税处关税科负责办理。
二、减免税审批范围:
1、外商投资项目;
2、国内投资技改项目;
3、科教用品;
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6、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
7、外国常住机构和非居民旅客进出境物品;
8、捐赠进口物资;
9、进口设备、车辆的解除监管。
三、审批办法:
1、项目中有额度的须先办理项目备案,由项目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到预录入点进行输机,再到南昌海关关税处关税科办理备案,进行三级审批。科研、教学机构进口仪器,需先将有关材料报关税科办理资格认定。
2、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备案后,持有关单证到关税处关税科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由关税科对书面材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并经三级审批,重大减免税项目报主管关长审批,批准后,由关税科经办人打印《征免税证明》,并进行登记、盖章,做好关封交给项目单位。
3、由九江、赣州、吉安海关审批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各分关进行初审后,进行三级审批,重大减免税项目通过电子数据报总关关税处关税科,经过审核报总关主管关长审批。批准后,由总关关税科将电子数据传回九江、赣州、吉安海关,各分关根据审批意见打印出《征免税证明》,并保存所有审批材料。
4、《征免税证明》修改:
已办理的《征免税证明》需修改表体内容,由项目单位向南昌海关关税处关税科提交申请报告,经科、处长批准,重新输机修改。九江、赣州、吉安海关对申请修改的《征免税证明》,由所在地海关自行审批修改。
四、项目单位办理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1、外商投资项目:
(1)备案: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指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2)减免税审批:备案材料、登记手册、项目审批部门核发的进口设备批件、设备订货合同、减免税审批表及其他。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出口货物合同、减免税审批表。
2、国内投资技改项目:
(1)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1998年1月1日后批准的项目)、国内投资技术改造登记证明(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项目)、企业营业执照。
(2)国内投资技改项目减免税审批:备案材料、机电产品证明、设备订货合同、代理合同、产品说明书、减免税审批表及其他。
3、科技用品:
(1)资格认定:机构成立的批件(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说明。
(2)减免税审批:机电产品证明、订货合同、代理合同、课题报告(科研机构)、江西省教育厅批件(教学进口仪器)、进口货物说明书及其他。
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1)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贷款合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1998年1月1日后批准)、贷款证明书(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项目)。
(2)减免税审批:备案材料、设备订货合同、代理合同、机电产品证明、减免税审批表及其他。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1)备案: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的复印件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2)减免税审批:备案材料、《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机电产品证明、订货合同。
6、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减免税审批:
本人有效护照、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7、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物品减免税审批:
(1)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境自用物品:
A、常驻人员留驻机构申请函;
B、本人申请函;
C、本人有效护照;
D、专家证;
E、聘书;
F、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G、其他有关单证。
(2)常驻机构人员申报自用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
A、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B、验资报告;
C、企业申请报告;
D、本人有效护照;
E、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F、聘书;
G、其他有关单证。
8、捐赠进口物资的减免税的审批:
(1)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出具由其审核签章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的证明》及《救灾捐赠物资清单》。(仅用于救灾捐赠物资)
(2)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仅用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3)境外捐赠函复印件;
(4)受赠物资用途说明(包括用量和具体分配方案);
(5)进口许可证件;
(6)其他单证。
9、进口设备、车辆解除监管审批材料:
(1)进口设备解除监管所需材料:
A、外资企业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B、企业营业执照;
C、批准证书;
D、申请解除监管报告;
E、解除监管设备清单;
F、其他有关材料。
(2)车辆解除监管所需材料:
A、外资企业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B、企业营业执照申请解除监管报告;
C、申请解除监管报告;
D、货物进口证明书、征免税证明;
E、车辆行驶执照、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保险费证复印件;
F、汽车彩色照片;
G、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