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2004年7月1日施行)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江西省企业,均可申请适用便捷通关程序。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000万美元以上。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
2、《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如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办理程序:
1、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
企业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等文件,向省外经贸厅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在省外经贸厅完成核定工作后,向南昌海关(通关管理处)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
2、海关受理
对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海关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海关核查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初审。核查后,由海关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有关材料。
4、海关审批
海关按规定权限审核。对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海关与企业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连同有关材料报海关总署核准。
对海关总署准予核准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批准决定书》。
对海关总署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南昌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
2、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本;
4、《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5、《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本;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批准决定书》样本;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
海关编号:
海关:
我单位现向贵关申请在 全国 / XX关区 范围内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海关便捷通关措施(详见附表),请予批准。
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表
法人代表:
申请单位:(印)
年 月 日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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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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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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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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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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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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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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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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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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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出口额(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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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适用便捷通关措施 |
□提前报关 □担保验放 □快速转关
□上门验放 □加急通关 □联网报关
□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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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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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xx海关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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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xxxxxxxxxx |
经营范围 |
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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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
生产产品 |
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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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
上年度出口额(亿$)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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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A类□ 未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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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Xxxxxxx |
账号 |
1234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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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登记 |
填写《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上的“海关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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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适用便捷程序 |
提前报关□ 联网报关□ 快速通关□ 上门验放□
加急通关□ 担保验放□ 加工贸易联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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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无讹,如有变更,将立即通知海关和外经贸主管机关。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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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外经贸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直属海关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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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
批准决定书
海关编号:
:
你单位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海关编号: ),经审核,符合《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你单位在全国 / XX关区 范围内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特此通知。
海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
不予批准决定书
海关编号:
:
你单位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海关编号: ),经审核,不符合《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第二条第 款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你公司(单位)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