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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加工贸易异地加工备案须知
2005-08-30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地域范围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异地加工需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已签章的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一式二份)

    (五)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六)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  对于曾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加工贸易业务部门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三、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异地备案时需递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加封的内有《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对外签订的合同的关封。

    (二)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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