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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加工贸易内销补税须知
2005-08-30

 

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在加工贸易合同或手册的有效期内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补税事宜。

二、企业报关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南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补税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内销补税申请应向海关初审关员递交以下单证

(一)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南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补税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四)属“涉证”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证明文件,如:特定商品进口证明、一般商品进口证明、自动登记证明,并随附进口合同、原进口报关单;

(五)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六)海关认为其它必要的单证。

四、企业应在海关开出《海关专用缴款书》后的七天内上缴全部税款。

五、税款入库后,企业报关员应及时将经银行签章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交给经办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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