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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须知
2005-08-30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或手册有效期后一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核销,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手册的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2、经营企业填写的《南昌海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核准表》(印制)

3、经营企业在《登记手册》中申请核销,签章确认的核销申请表和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原件);

5、按规定已缴税的税单(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海关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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