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海关总署
加工贸易货物变更须知
2005-08-30

        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在<<登记手册>>的有效期内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变更;单耗的变更则应在该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办理。

    二、企业报关人员应凭报关员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三、报关员在向海关申请变更前,应先在报关行进行合同变更预录入,向海关申报。

    四、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以下简称变更)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并填写《南昌海关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核准表》:

(一)按规定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三)变更的合同(正本或已签章的复印件)或外方函电(已签章的复印件);

 (四)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五)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其他,如涉及单耗变更的有关排版图,生产配方,电子线路图等。

     五、经海关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持海关核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银行留存联)到省中行办理银行台帐变更手续, 凭银行核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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