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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及流程
2005-08-29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介绍信(本单位人员办理,应包括办事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所办事项内容等要素)或委托书(委托非本单位人员/组织办理,样式详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一、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在海关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基本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9、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材料要求:
    所提交的申请注册登记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齐全是指提交全部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三)材料装订要求:
    请将以上第1项材料、第2至7项的复印件及第8项材料按所列序号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时材料靠左下角对齐,沿左边装订。
(    四)报关专用章备案要求:
    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企业主管地海关备案;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海关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 MM,宽36 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并在“报关专用章”字样下刻有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样式如下:

二、业务流程:


三、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时限:
所提交的申请注册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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