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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公示(四)
2005-08-29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四)
许可内容:准予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两年许可期限。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或《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海关领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5、《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6、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报关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材料。
2、注册地海关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南昌海关决定。
3、南昌海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二年有效期的决定。
4、申请人到注册地海关领取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
注册地海关自受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南昌海关自收到企业注册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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