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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公示(三)
2005-08-29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三)
    许可内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审批,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2、企业注册资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应当到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书》(海关领取);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海关领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变更决议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变更材料。
    2、注册地海关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南昌海关决定。
    3、南昌海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4、申请人到注册地海关领取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
    注册地海关自受理注册登记变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南昌海关自收到企业注册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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