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二)
许可内容:对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准予报关企业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1、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2、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海关领取);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海关领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5、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7、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的关封;
9、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报关企业办理由注册地直属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关封。
2、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3、所在地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南昌海关。
4、南昌海关自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5、申请人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领取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
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南昌海关自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如有调整,见各受理海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