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海关总署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及流程
2005-08-29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可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6、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所需材料:
    1、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原件; (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部门同意开展的批文、国际组织的信函等。
    3、物品清单。
    二、办理流程:


    三、办理时限:
    所提交的申请注册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南昌海关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 邮编:330009 电话:0791-6307599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