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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所需材料及流程
2005-08-29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如欲再取得报关权,则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时,需提供介绍信(本单位人员办理,应包括办事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所办事项内容等要素)或委托书(委托非本单位人员/组织办理,样式详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换证所需提交材料: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注:外商投资企业如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则需提供2、3两项。
   (二)材料要求:
    所提交的申请注册登记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齐全是指提交全部材料完备;
    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业务流程:

    三、企业办理换证时限:
    所提交的申请注册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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