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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南昌海关公告2008年第12号
2008-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2008年 第12

 

为贯彻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落实海关总署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货物实际监管的指示,切实加强对“两高一资”商品和粮食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出口监管,南昌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1号(海关2008年版规范申报目录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强出口货物监管工作整体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08335号)、《南昌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监管工作的通知》(洪关监发〔2008371号),制定《南昌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四)-钢铁产品部分》(以下简称《目录四》,详见附件一)和《南昌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五)-其他产品》(以下简称《目录五》详见附件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凡列入《目录四》、《目录五》的出口商品,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目录四》、《目录五》中的“规范申报要素”填制报关单。各现场海关应加强对出口涉证、涉税商品的申报指引,规范企业的申报行为。未按“规范申报要素”填制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三、我关将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随时对《目录四》、《目录五》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一:《南昌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四)-钢铁产品部分》.xls
  附件二:《南昌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五)-其他产品》.xls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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