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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南昌海关公告2008年第8号
2008-0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2008年 第8

 

根据《南昌海关关于下放部分监管通关业务办理权限的通知》(洪关监发〔2008188号)及关区业务流程再造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方便关区物流企业就近办理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驾驶员的注册登记等相关业务,经研究决定,自200871日起,关区办理上述业务权限由监管通关处调整到各现场海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由监管通关处办理的对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及其运输工具、驾驶员的注册(备案)登记、对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驾驶员的年审、对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驾驶员的变更、注销、对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的验核、对驾驶员(船员)的培训、H2000系统数据的维护、每月编制业务统计等日常工作,按照辖区(属地)管理原则,现调整各分关、办事处办理,其中:南昌、上饶、鹰潭、抚州四地的业务由南昌海关驻高新区办事处办理。

江西各有关企业从200871日起,按照辖区(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关、办事处办理上述业务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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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海关公告2008年第7号 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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